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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提醒:用人单位要“取才有道”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日期:2023-03-02 08:15

        “金三银四”求职招聘黄金期即将来临,各用人单位已经为人才储备“摩拳擦掌”。在招聘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儿?哪些行为不能有?2月28日,省人社厅对各用人单位作出提醒,帮助用人单位成功招到人才、用好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以及其他合法途径。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并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武佳 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