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同市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大同市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区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务、发改、财政、卫健、自然资源、电力、公安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
(四)制定区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水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模式,各乡镇、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区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扶贫、财政等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整合,集中连片,板块推进。未经审查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主管线铺设。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农村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由国家补助为辅,群众自筹为主的办法解决,自筹部分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自行筹资解决,各村委会按程序组织实施,区水务局搞好技术指导。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区水务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区级初验由区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联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水务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具体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入村部分,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由工程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工程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健全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区水务局,各乡(镇)、村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组建农民用水机构。由供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机构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村委会具体监督管理,区水务局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务局会同区发改局核定,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一)水价组成,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三部分组成,不得隐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搭车代收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
(2)二级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
(5)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7)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的适当利润。
(二)水价确定
(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区水务局审核,区发改局批准后执行。
(2)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村委会核算编制水价方案。
(3)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也可执行政府指导价。
(4)城镇管网延伸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城镇供水单位确定的水价。
(5)水价确定后,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三)水费收缴
(1)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制度。水费实行月清月结。
①供水单位、用水户要在管道进户处加装合格的计量设施。
②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水表配置管理,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计量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且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③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月清月结。每月25日至次月5日为抄表缴费期,抄表数必须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接到水费通知核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限制供水,并按月加收3%的滞纳金。2个月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农村供水工程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抄表计价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应积极推行无源机械智能水表,降低供水工程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区水务局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专项基金,用于工程管护维修,维修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维修基金采取水费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0元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已安装水处理设备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村庄,用于水处理设备运行的人员工资、电费、冬季取暖费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0.2元确定,分摊计入水价成本,随水费一并征收。对于集体经济负担水费的地方,也应足额提取工程维修基金。
(二)区水务局要设立维修基金专户,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帐,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区水务局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于每年年终就基金收缴使用情况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审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每年要对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
(二)实行严格的卫生许可制度。
(三)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
(四)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五)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六)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停靠船只、游泳。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三)水厂生产区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定期对水源工程设施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警示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七)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工程水利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和 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体系。要定期组织区疾控中心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分散式供水工程分片进行抽检。卫生部门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水质检测情况。农村供水工程年度水质检测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每季度分枯水期、丰水期至少两次对全区所有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检测指标包括39项。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系统。要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单村供水工程根据各自实际编制相应的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第三十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负责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村镇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因玩忽职守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大同市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