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3号),国家原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0〕1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同政办发〔2020〕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发挥安责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轻企业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平稳运行的良好态势。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分类实施。区政府制定实施安责险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相关依据、工作重点、相关要求和工作分工,分行业推进安责险工作。
(二)政府推动、合力推进。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区政府推进安责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采取召开推进会、组织督导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高危行业领域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区直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安责险工作任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推进全区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力度。
(三)市场运作、强化协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则,区政府授权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与保险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协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品特性与风险程度,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三、实施对象和保障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四、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推进安责险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安小峰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郝明利、王翔宇、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高晋峰、副区长徐军、刘喜斌担任,成员为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银保监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定全区推行安责险的措施、政策,引导全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率先投保安责险,全面指导安责险的推进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贯彻领导组的决策部署,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推进、落实安责险相关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承保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能力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偿付能力达标、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领先、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
(二)承保方式
安责险投保工作应结合行业风险、规模等实际,采取单保体或共保体方式进行,也可引入保险经纪机构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采取共保体方式的,主承保方制定共保协议,经区政府领导组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责任限额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及人员死亡的赔偿限额每人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本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偿生产安全事故所致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四)保险期限及保险理赔
1.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满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续保。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
2.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
(五)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分别不低于10%、20%、30%、50%。
2.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同时满足1、2项费率浮动标准的企业,取最高值)。
3.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幅度不低于10%;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幅度不低于20%。
4.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幅度分别不低于15%、10%。
5.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幅度分别不低于15%、10%。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适时组织专家对事故赔偿情况进行测算,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调整费率标准。
(六)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及预防服务
1.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20%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提取比例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并结合实际调整。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保险机构应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具体服务项目和频次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其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七)责任分工
按照各有关部门“三定”及有关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区工信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环节行业领域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区直相关部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及时投保安责险。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工作,切实认识到推进安责险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有力举措,要不断提高对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安责险的认识,在组织领导、制定政策、完善推进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为实施安责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建立科学运行制度
1.由区安委办负责牵头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工作,结合召开安委会或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2.保险机构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一季度安责险的投保、出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3.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保险机构进行考评,重点考核事故预防、赔案结案率、赔付及时率、投诉率等。
4.建立退出机制,每年年底根据考评情况对承保份额进行调整,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保险机构要责令退出。
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6.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
1.将安责险实施情况,纳入对区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推进力度。
2.高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保安责险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综合监管等工作内容,切实推进安责险末端落实。
3.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市场秩序。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
全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责险目的意义、功能成效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营造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的浓厚氛围。
大同市365体育备用网站_365 体育投注_365bet足球直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政策解读】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