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节水载体创建单位: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和《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水节水〔2017〕19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节水载体的节水示范引领作用,请相关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积极组织,扎实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创建名录见附件1)。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为载体,以提高节水意识、倡导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生产生活为核心,通过对标达标、加大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节水载体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公共机构和居民家庭节水积极性,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使节约用水成为企业、公共机构和居民家庭的自觉行动。
二、建设对象
1、重点用水行业企业。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纺织染整、钢铁、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2、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指区级机关和区直事业单位。
3、居民小区。居民小区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三、建设目标
2021年全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提高到50%以上;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提高到50%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提高到20%以上。
四、评价标准和创建程序
(一)评价标准。依据工信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节水办《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水节水〔2014〕99号),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中相关评价标准,开展节水载体创建。
1、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
节水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
(1)节水型企业应全部满足基本要求(见附件3);
(2)按照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见附件5)进行评价并达到52分以上(含52分,满分60分),且序号1、2、4、5四项评分不低于34分(含34分);
(3)符合节水型企业技术指标要求。包括企业取水、重复用水、用水漏损、计量、排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各项具体技术考核要求(见附件4及附件2中相应标准,技术指标计算方法详见GB/T 7119-2018)。
2、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评价
按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附件6)进行评分。总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并且任一加“★”指标的得分不得为0分。
3、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
按照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附件7)进行评分,总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
(二)创建程序。由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按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编写节水载体申请报告(申报书格式见附件8、9、10),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按照上述评价标准,建立专家评审小组,组织专家审核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关人员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通过综合评审,对达到节水型载体要求的,认定为节水载体,公开发布节水型载体名单。
附件:文件所需附件内容(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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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